纪法小课堂丨“假借贷”盖不住真贪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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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法标尺

最高人民法院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》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,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,应当认定为受贿。

“两高”《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,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、事被查处,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,不影响认定受贿罪。


典型案例

某区水利局原党组书记、局长王某利用职务便利,为老板吴某承揽工程提供帮助。吴某提出想“表示一下”,王某以为子女购买婚房为由,向吴某“借款”200万元,并出具“借条”,未约定还款期限。之后,王某有还款能力却从未归还,吴某也心领神会从未催要。直至听到组织对其开展核查的风声,王某才匆忙“还款”。最终,王某被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,并因犯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
条分缕析

“打张借条当‘护身符’,见势不妙赶紧还钱。”有的人以为,只要有这“两招”就能在纪法面前“全身而退”。但这注定是自欺欺人——纪法从来不只看“纸面文章”和“临时动作”,是真借款,还是以借为名受贿,不仅要看借款手续齐不齐、最后钱还没还,更要看老板为什么给钱、干部究竟想不想还,以及背后有没有权钱交易。纸终究包不住火,只要权力下了场、利益进了兜,再多花里胡哨的“补救”,也是徒劳之举。

一、“假借贷”盖不住真贪腐,借条当不了“免罪牌”

真借款,经得起逻辑和事实检验;假借款,往往破绽百出。

判断一笔“借款”是真是假,绕不过这几问:有没有真实、合理的借款事由?钱实际用到了哪里?有还款能力为何久拖不还?出借人为何反常地从不催讨?最关键的是:出借人凭什么心甘情愿长期“借款”——背后是不是存在权钱交易?在纪法的“探照灯”下,任何披着“借贷”外衣的利益输送,终将原形毕露。

本案中,王某利用职权为吴某谋取利益,虽然收钱时打了“借条”,但从没还钱的表示,吴某更是“默契不催要”。职务帮助、财物给付和反常的“借贷关系”相互印证,说明双方根本就没有“借与还”的真实意思。所谓的“借条”不过是权钱交易的“障眼法”,终究瞒不过纪法的“火眼金睛”。

二、听到风声才“还钱”,临案退赃改不了受贿实质

钱收了多年,风平浪静时不还;一有风吹草动,马上紧急还钱。这样的“还款”,就能把受贿变回借款吗?答案是否定的。

认定受贿与否,看的是党员干部收钱时的真实意图和收钱后的客观表现。如果是没有受贿意图的被动收受,通常会在第一时间退还或上交组织;但如果心安理得地把钱揣在自己兜里,直到察觉可能东窗事发,为了逃避惩处才匆忙退还——这种“临案退赃”不过是掩耳盗铃,不仅洗不白当初收钱时的受贿故意,更抹不掉权钱交易既遂的客观事实。

本案中,王某长期没有还款表示,直至听到组织核查的风声才匆忙还款。这种见势不妙的“突击还钱”,本质是畏罪退赃。然而,赃款可以退还,但既成的受贿事实绝不可能“一退了之”;该承担的纪法责任,更是一分也少不了。


廉洁提醒

“借条”不是规避审查调查的“护身符”,“退赃”更不是逃脱法网的“免罪牌”。与其挖空心思用“假借贷”为真贪腐打掩护、日日提心吊胆,不如管住心中的贪念。要记住:莫伸手,伸手必被捉。

来源:《中国纪检监察报》纪法周刊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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